| (一)根据党的路线方针、政策和区委的部署,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行动,保证党对政法工作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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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研究政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,及时向区委报告政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,提出工作意见、对策。对一定时期内全区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,并督促贯彻落实,发挥政法部门整体优势,形成合力,组织开展重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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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组织、协调和指导全区维护稳定工作,分析本区社会治安形势,消除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安定因素,确保全区社会稳定。 |
| (四)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;结合实际,研究制定严肃执法、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,认真督促检查实施。 |
| (五)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,严格依法办事,指导和协调政法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互相配合;督促、推动大案、要案的查处工作,协调有争议的重大案件、疑难案件。 |
| (六)组织、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,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,指导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。 |
| (七)组织和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,总结新经验,解决新问题,探索政法工作改革,适应形势发展,不断加强政法工作。 |
| (八)研究加强政法部门党的建设、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措施,协助区委及组织部考察、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;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指导、推动政法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严肃
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。 |
| (九)完成区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